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751號
PTDV,114,司票,751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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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51號
聲 請 人 呂淑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贊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
開立有誤無法入帳,抬頭應記載為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」,
前開匯票併為退還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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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