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23號聲 請 人 尤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慧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相對人洪慧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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