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12號聲 請 人 吳念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宏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「裁定送達翌日」或「 民國114年7月15日」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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