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690號
PTDV,114,司票,690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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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90號
聲 請 人 廖振賢
相 對 人 伍柏翰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3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
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
紙,未載到期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聲請人於如附
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3
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,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本票附表: 114年度司票字第69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備考 (新臺幣)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09年11月26日 2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3月6日 002 110年1月25日 1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5月5日 003 110年3月22日 20,000元 未記載 110年7月2日 附註:
一、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(確定證明書、 本票正本),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二、前開(確定證明書),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,勿 庸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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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