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678號
PTDV,114,司票,678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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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78號
聲 請 人 廖珮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和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相對人蔡和清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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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