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671號
PTDV,114,司票,671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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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71號
聲 請 人 柯君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思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(票面金額新臺幣25,000元、發票日民
國114年1月11日)1紙之原本到院。
二、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本票之提示日是否為114年6月6日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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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