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71號聲 請 人 柯君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思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(票面金額新臺幣25,000元、發票日民 國114年1月11日)1紙之原本到院。二、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本票之提示日是否為114年6月6日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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