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更一字,114年度,1號
PTDV,114,司拍更一,1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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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
聲 請 人 賴富堂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雅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00○00○00地號,之「最
新」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
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出設定
債務人為何人,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權個人全部」或「他項
權利部全部」)。
二、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棋祥業已死亡,是請補正下列
事項:
㈠其除戶謄本、完整繼承系統表(第一至第四順位)及全部合
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。
㈢如有除相對人楊雅晴外之合法繼承人,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
人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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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