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21號
PTDV,114,司拍,221,20250926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
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賴松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云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9建
號,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
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
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,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權個人全部」或
「他項權利部全部」)。
二、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,係寄相對人黃云又「屏東縣
○○鄉○○路0號」之地址,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,
且提出之收件回執非本人收受,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「屏
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0○00號」為催告函之送達,並陳報該催告函
及收件回執(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)影本到院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