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04號
PTDV,114,司拍,204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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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少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○000○00000地號,及
其上同段2067建號,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
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
可遮隱,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,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
權個人全部」或「他項權利部全部」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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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