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03號
PTDV,114,司拍,203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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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03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陳怡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文杰林明耀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
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之「最新」土地
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
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,
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權個人全部」或「他項權利部全部」)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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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