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198號
PTDV,114,司拍,198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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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黃靜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
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
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,即謄
本類型為「所有權個人全部」或「他項權利部全部」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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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