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174號
PTDV,114,司拍,174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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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郭沅
相 對 人 林秋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秋鳳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向聲
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900,000元,借款期間為自114年4
月16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,約定到期應無條件將其借款金
額還清,並有利息、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。並於11
4年4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作為其向聲請人
借款之擔保,設定1,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
權確定期日為114年7月15日,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
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
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借款契
約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
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本件聲請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秋鳳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,
然逾期迄今,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。 
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條、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 26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 
附表: 114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龍潭 942 0 0 80.37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114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4 龍真路4號 龍潭段942地號 加強磚造、二層樓房 一層38.90、二層38.90,總面積77.80 屋頂突出物4.90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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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