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160號
PTDV,114,司拍,160,20250908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60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○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,之最新
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
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,且資料不可遮隱,須可看出設定債務
人為何人,即謄本類型為「所有權個人全部」或「他項權利
部全部」)。
二、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林○○(信託登記)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並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(姓名及
送達處所)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地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前名稱:龍昌國
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,或於主管機關
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
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地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