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146號
PTDV,114,司拍,146,202509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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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吳智陽
相 對 人 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彥成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第三人
劉彥成鄭西元,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
予聲請人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600,000元,到期
日為114年5月30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嗣相對人於112
年11月27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作為其向聲請
人買賣價金及簽發票據之擔保,設定12,000,000元之最高限
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「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
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賣價金
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
違約責任」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1月21日,債務清
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詎清
償期屆至(本票屆期向相對人提示)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償
欠款,尚欠本金10,388,000元及利息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
,以資受償,並提出本票、買賣契約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
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,就上開債權
額表示意見,然逾期迄今,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
見。
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條、裁定如主文。



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附表: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丹鄉 新社皮 825 0 0 171.10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:825-5、825-6、825-7、825-8、825-9地號 002 屏東縣 萬丹鄉 新社皮 825-7 0 0 197.24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:825-10地號、合併自:825-9地號 003 屏東縣 萬丹鄉 新社皮 825-10 0 0 12.86 全部 分割自:825-7地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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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