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佩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向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,係寄相對人鄒向至「屏東縣
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號」之地址,惟上開催告函經郵局退回,且
未記載退回之原因,尚難確認催告函送達程序是否完備,又
相對人為現役軍人,故請重新向其服役單位「陸軍裝甲第五
六四旅」為債權催告之送達,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
本到院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