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補字,114年度,218號
PTDV,114,司家補,218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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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18號
聲 明 人 陳洪媽西


陳菊花

陳花枝


陳岳文

陳紫羚

陳瑄

陳翠雯

陳美綢

一、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搖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聲請
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,且係因非財
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
14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
收費用數額,加徵十分之五,故為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非
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,對於費用之裁
定,不得獨立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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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