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5966號
PTDV,114,司執,65966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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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5966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錦慧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號32樓  
債 務 人 陳文彬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陳文彬之勞保投保單位及執行其 於臺中進化路郵局(下稱系爭郵局)之存款債權,惟經查無 勞保投保單位,再依其聲請狀所載系爭郵局所在地在臺中市 東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爰裁定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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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