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3066號
PTDV,114,司執,63066,2025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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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066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送達代收人 蕭瑋葶
債 務 人 呂承澤即呂偉誠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呂承澤即呂偉誠對第三人之存款
及保險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
中市烏日區、南屯區及臺北市南港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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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