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476號
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23樓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
住同上
債 務 人 林志豪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執行名義附有條件、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,於條件成 就、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,始得開始強制執行。強制執行法 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該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是否具備,執 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,除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,惟所提執行名義記載債 務人之履行期限為民國117年12月31日,該期限尚未屆至, 有要件不備情事,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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