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60824號
PTDV,114,司執,60824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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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0824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26、
            27樓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26、
            27樓
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       
         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巫東隆  (已歿)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江心彤即江鳳珠
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巫玉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巫東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另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 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 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 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 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江心彤即江鳳珠巫玉貞 之壽險資料,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惟查,債務人 江心彤即江鳳珠巫玉貞分別設籍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 、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,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(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)在卷可稽。準此,依上開規定,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


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至債務人巫東隆部分,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聲請強制 執行時,債務人巫東隆已於111年8月21日死亡,此有其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 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 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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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