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
聲 請 人 雷亞力Raymond Alexander William即歐璐生物科
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弄0號0樓之0
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人就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造具資產負債表
及財產目錄,送交各股東查閱。清算人就任後,應以公告方
法,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,對於明知之債權人,並應分別通
知。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、解散及清算,準用無限公司有關
之規定。公司法第87條第1項、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,應附具向主管
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、股東名冊、選舉清算人之股
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
文。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
初,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,據以編造會計表冊,以作為
清算之基礎,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(臺
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非
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非
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、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歐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
惟聲請狀未記載清算人之就任日期,亦未提出歐璐生物科技
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、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簽到簿、
清算人就任後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、資產負債表
及財產目錄經股東會(或股東)承認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就
任後,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。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
項,業於同年月4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
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,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即非適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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