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78號
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,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:
㈠發票人欄。(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「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
名」所載「安泰醫療社團法人蘇主榮」)。
二、請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之「受任人鍾惠玲」是否為本件
之送達代收人,如係,請具狀陳明送達地址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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