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76號
聲 請 人 張齊嘉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為此聲
請公示催告云云。
二、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
定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票據法
第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,支票上之
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,欠缺記載,即為
無效之票據,既為無效之票據,即非「證券」,自不得依前
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(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
決議參照)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發票日期記載為
空白,依前開說明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並非有效票據,
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。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非適法,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支票附表: 114年度司催字第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(新臺幣) 001 張齊嘉 第一銀行恆春分行 空白 1,000,000元 RB0236952 空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