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108號
PTDV,114,司促,8108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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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0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蔣楹家

盧睿騰盧宥縢即盧信


盧重友

一、債務人蔣楹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0,895元,及自
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88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如對債務人蔣楹家強
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盧睿騰盧宥縢即盧信璋、盧重
友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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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