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賴力維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極肽生技有限公司、曾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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