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清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白登科、潘美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二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2,088元,之釋明文件 (如借據等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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