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924號
PTDV,114,司促,7924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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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92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合程電機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欽堃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太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地址為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巷00號1號」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太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
登記資料,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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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太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合程電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