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屏東市農會
法定代理人 簡仁弘
債 務 人 吳登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6,000元,及自民國11
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3.6399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
計收違約金,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7
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1432
計收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,317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
.6399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
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716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利息部分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1432計收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