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85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陳慶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,680元,及其中6,58
0元,自民國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,121元,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2,211元,及其中14,211元,自民國
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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