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
債 權 人 東東當鋪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
債 務 人 周黃雅
周鋕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及自民國1
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,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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