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818號
PTDV,114,司促,7818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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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陳冠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御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李御辰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維修費新台幣(下同)25,745元、
114年4月至8月保管費4,02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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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