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813號
PTDV,114,司促,7813,20250916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吳居文
代 理 人 林美如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嘉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,666,089元之利息
釋明文件及計算式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借款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
動利率之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