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262,760元,及自民國113年6
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釋
明文件。(查狀附Decard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
人,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期、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
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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