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宗翰、鐘佾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與債務人鐘佾翔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(
如:債務人之簽章/電子簽章等)。
二、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,如是,請更正聲明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