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39號
PTDV,114,司促,7739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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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73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胡世賢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玉婷黃岳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狀附借據,債務人黃玉婷黃岳镟為一般保證人,就督促
程序費用之負擔,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「如對債務人黃玉
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岳镟負清償責任」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逾期本金在6個月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411
2計算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暨收違約金,逾期本
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304計算利息,暨逾
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暨收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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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