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債 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債 務 人 劉鈺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,180元,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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