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陳易樟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芝樺即許聖傑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許聖傑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
拋棄繼承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(如對帳單、帳務
明細等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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