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14號
PTDV,114,司促,7714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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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張美觀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宗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敘明所請「利息」及「遲延利息」之期間為何?按請求利
息及遲延利息,係就同一本金重複請求同一期間之利息,為
無理由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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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