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美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宗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敘明所請「利息」及「遲延利息」之期間為何?按請求利 息及遲延利息,係就同一本金重複請求同一期間之利息,為 無理由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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