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539號
PTDV,114,司促,7539,20250912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孫雅琴

送達處所: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巷00號0樓之0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5,270元,及自民國1
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88計算之
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