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慶霖、林淑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查狀附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當事人為劉慶霖,請提出本件得向 債務人林淑芬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(如有約定親屬應連帶給 付等資料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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