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445號
PTDV,114,司促,7445,20250909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慶霖林淑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狀附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當事人為劉慶霖,請提出本件得向
債務人林淑芬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(如有約定親屬應連帶給
付等資料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