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435號
PTDV,114,司促,7435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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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吳芳瑜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晶彩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37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
。(查狀附借款展期約定書有關利息約定之貴行1年期定儲
存機動利率+1.66%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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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晶彩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