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蕭芬蘭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縣琉球鄉全德國民小學間請求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,或
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(法定利率)計算利息。
二、請提出得主張以本金新臺幣10,202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
件及計算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