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79號
PTDV,114,司促,7379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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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債 務 人 石偉凡

送達處所:桃園縣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0樓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,870元,及自民國10
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,776元,及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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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