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22號
PTDV,114,司促,7322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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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鄭博文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,06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鄭博文於民國84年05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86年6月起各筆
本金結算至民國86年12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917元
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1952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⒉分期借款手續費
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⒊年費:依各信用卡
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⒌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⒍
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每張100元;⒎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732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199元 鄭博文 自民國86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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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