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尤逸鋒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葉卉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狀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,借款人為郭竣銘,連帶保證
人為葉卉湘,惟附表僅列載「債務人葉卉湘」一人。請查明
是否有漏載債務人,如是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承上,如增列債務人郭竣銘,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郭竣銘有
約定一期未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(即加速條款)及有約定違約
金之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