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陳有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6,402元,及自民國10
6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陳有志於民國93年0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
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
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
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
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
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
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