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240號
PTDV,114,司促,7240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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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24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楊添財
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0號0樓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1,957元,及其中①34,561元
、②115,380元部分,均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.5、②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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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