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238號
PTDV,114,司促,7238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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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洪黃玉華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,956元,及自民國96年11月
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洪黃玉華於民國93年08月
2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
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
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
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
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
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
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
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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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