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170號
PTDV,114,司促,7170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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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
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

債 務 人 李亭鈞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,341元,及自民國113年10
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滯納金新臺幣2,700元、違約金新臺幣6,234元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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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