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153號
PTDV,114,司促,7153,20250926,2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53號
債 權 人 郭沅
債 務 人 林秋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00,000元,及自民國1
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,暨案本金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